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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购进设备款项未支付,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购进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合同约定购货方在验收后付95%货款,在 年底前按全部销售额开具发票,剩余5%质保金在一年后支付,请问我公司能享受固定资产 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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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按照你公司的购货合同,属于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按到货时间是否在 2027年12月31日前,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到货时间是在 2027年12月31日前的,不管款项是否支付,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待遇。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的规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 产到货时间确认。 (注: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是对财税〔2018〕54号固定资产一次 性扣除政策的延续,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7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 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 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 号)等16 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详见附件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7号) 一、企业在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 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 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 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 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 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 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峻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 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 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 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本次政策受惠面比较广,企业享受意 愿强,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公告对有关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 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 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此外,“新 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 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是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此前的政策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 行明确。《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如是否包含安装 费等。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 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 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 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 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 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 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 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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