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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建筑施工总承包方无偿向业主赠送电饭煲,是否视同销售?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总承包方,工程交付过程中因为一些问题有些房子需要维修后 交付,为了让交付顺利进行,我公司给这些小业主赠送电饭煲。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并 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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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828号)的规定,你公司将电饭煲无偿赠送给业主,属于对外捐赠,改变了电 饭煲的所有权属,应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 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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