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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开具专票后是否36个月内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我公司为农产品销售公司,一直开免税发票。偶尔一次开具了一张3%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在36个月内开票是不是都不允许开具免税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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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1)小规模纳税人放弃的是“业务”免税权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 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 申请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 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 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这种情况下36个月内,不能再选择免税。当 然你可以考虑把这张发票冲红再开具免税发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小规模纳 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 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果你们是作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不是针对业务免 税,那么开专票不会影响其他业务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 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 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 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127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 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 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 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 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