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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去年购进了一批钢材,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入账并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近日,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这些发票是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请问增值税方面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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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虚 开条件的,补缴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 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 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一、增值税 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 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 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 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 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7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 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 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 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 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 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 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 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 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