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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平销返利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假设M公司负责从总供应商处拿货,平价卖给下游A公司、B公司、C公司,总供 应商开票给M公司,M公司开票给A公司、B公司、C公司。M公司每年达到拿货量,总供 应商返点给M公司。请问M公司拿到返点之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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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这种返点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属于M公司取得的与购进数量或者金额直接相 关的款项。(2)应由总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M公司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67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 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 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47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 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 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 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一 1十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 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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