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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母子公司派遣员工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子公司向母公司派遣工人,用于生产加工产品,工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子公司 一、增值税 自行承担,子公司给母公司开具“劳务费”,子公司非劳务派遣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 有税务风险?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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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正常业务合作,没有涉税风险。(2)发票按照业务内容开具, 不能开具劳务费,在增值税上劳务费不是准确开票信息。按照你的描述,开具劳务一加工 费,增值税税率为13%。(3)参考国税发〔2008〕86号文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81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 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 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 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 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 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 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 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 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 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 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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