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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从农民处收购秸秆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为生物质电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处购进了一批秸秆用于生产制 造生物质燃料,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能否加计抵扣增值 税呢?如果加计抵扣的话,是在采购环节还是领用环节、销售环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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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可以。从农民处收购秸秆,属于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自行按实 际业务情况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 行深加工产出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的,可以加计抵扣1%。问题中以秸秆为原材料生 产的生物质颗粒的增值税税率是13%,因此,可以加计抵扣1%。(3)加计抵扣1%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在实际领用环节加计抵扣,因为在实际领用环节才确定了其用途是否为深加 工业务。 ①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一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 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7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 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 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 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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