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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跨年度享受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关于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扣税款,请问是否一定要连续36个月,如果中途一年没 有应纳税款,没有抵扣,以后年度有税款了可以继续抵扣吗? 在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中,要求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 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请问这里的“在职职工人 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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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 定,享受政策期限为3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不包含。根据财税〔2016〕52号文件的规定,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 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派遣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 第14号) 二、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 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 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 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一12×具体定额标准 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27. 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 含劳务派遣人员? (2016752号)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 一、增值税 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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