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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销售房产简易计税,与付款时间是否有关?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开始付款购买一处房产作为办公楼,尾款于 2016年7月付清,发票于2017年3月收到,房产证在2017年6月办理完毕,开发商给我公 司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我公司要转让该房产,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适用简易 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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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房产发票和权属变更时间均在“营改增”之后。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你单位销售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产只能适用一 般计税办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标志,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文件未有明确规 定,在界定时,还需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此处将福建省税务局在线解答附 上,供参考。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14号发布)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 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留言回复 留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企业转让之前购买的不动产,如何判定购买时间是在 2016年4月30日以前呢?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 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 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 14 号发布)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 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 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 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因此,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 间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 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 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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