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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销售不动产可否以评估报告扣除购置价格?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一处“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由于房产、土地没有 合法有效凭证,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房产评估采取重置成本法,土地评估采取市场价值 法,请问我公司出售此房产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是否可以凭资产评估报告扣除房产土 地的购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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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凭资产评估报告扣除。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14号发布)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 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 一、增值税 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