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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承接房地产老项目开发完成后销售,适用简易计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A有一处老项目(商品房在建工程),A把这个项目分立给新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B,B开发完成后销售进行,B还能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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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17.我公 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因资金问题转让在建项目。近期,我们准 备接收一项未完工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且一并承接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 让前该项目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条件。我司购入该在建项目后,以自已名 义立项继续开发并销售,能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答:可以适用。《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已名义 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你公司通过合并、分立、 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 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已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 税政策”相关内容。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2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 已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 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