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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开发“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士地能否简易计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在2011年拿了一块地,土地出让 金及相关税费已经全部支付。项目大部分地块开发在2016年完成并销售。由于各种原因, 其中的一个地块,当时一直未开发。准备在2023年完成开发销售。请问我公司于2023年 开发的这个地块,在不变更公司主体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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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房地产开发能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跟拿地时间没有必然联系,看的是《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