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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为建安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甲方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我公司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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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如果你单位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 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如果超过10万元,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 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增值税 (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 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 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 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三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 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 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 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023年版) 〔问题3〕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 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