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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异地施工何时预缴增值税?
建安企业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能否按照实际收款 时间预缴增值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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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即财税 〔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不能按照实际收款时间预 缴增值税,而是应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 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7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 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