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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建筑业简易计税扣除分包款必须取得当月发票吗?
建筑业简易计税分包抵减,项目需要一一对应吗?必须是当月取得发票吗?例如,11月 开具了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分包抵减的发票也必须是11月的吗?10月或者12月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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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在增值税预缴环节,分包款需要按照项目分别抵减分包款预缴增值税。(2)在 机构地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不需要按照项目一一对应扣除分包款。(3)发票开具时间上,抵 减分包款需要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但是实务中,提前或者延后取得分包款发票的不影 响分包款抵减。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 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