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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建筑企业异地多项目施工如何预缴增值税?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吗?每月正常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也需要分项目抵减吗?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 税能在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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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 别预缴。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 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可 以在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 款)=(1+11%①)×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 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 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② 近期接各地反映、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甚至是纳税人来电咨询,现就相对集中 且前期已经予以明确回复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重申如下: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按照项目对项目还是不用区分项 目抵减的问题。 2017年3月31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在《关于查补营业税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的答复》中指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和总局 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现为9%。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EB/OL〕. 一、增值税 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或5%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 税。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财税〔2016136号文件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 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 减。由于上述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按照项目对 项目抵减还是,不用区分项目可以在预缴当期抵减其他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项目产 生的应纳税款,全国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不一。 经研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款按项目抵减和不按项目进行抵减,实质上不影响企 业的最终应纳税额,产生的差异为时间性差异,不区分房地产开发项目让纳税人在当期 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税款可以减少资金占压,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允许房地产 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用区分项目,预收房款预缴的税款都可以在当 期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跨项目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 能否抵减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今年11月1日,甘肃省工商联和省税务局联合举办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有与 会企业提出了上述问题。经研究,对上述问题省局的答复意见是:均可以。 《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 六、预缴税款规定 (三)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①预缴的增值税 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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