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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 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中的实物资产是否包括采矿权?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 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 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采矿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 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这样理解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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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和财税〔2016〕36号附件2对于“资产 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 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作出 了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包含无形资产,所以无形资产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736号附件2) 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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