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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劳务,全部是按清包工选择 了简易计税办法。请问我公司买车和一些小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 以抵减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吗?如果以后我公司又有了一般计税的业务,这些固定资 产还能再抵扣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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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全部项目都是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形下,你公司购入的、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 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不存在和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的抵减关系。 所以你公司的这些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2)如果后续增加了一般计税项目,且之前购 入的固定资产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计算抵扣剩余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736号附件2)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 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 一、增值税 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十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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