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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总分公司划拨设备是否有涉税风险?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的总分公司各自独立申报增值税。我公司的总公司把设备拍卖了,但是总 公司被限制开票。现在若总公司先把设备划拔给分公司,由分公司开票,请问这样做涉税 风险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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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增值税上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参考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总公司在移送环节 先申报无票收入,然后分公司开票给购买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87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 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 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 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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