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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借款给股东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3000万元,长期挂账未还款,个人股东也未向公司支 付利息。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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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增值税确认收入,股东无偿从公司取得借款,属于你公司无偿向股东提供贷款服 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视同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你公司无偿为股东提供 贷款服务,视同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当天,即借款归还当天。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 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