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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省内异地移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在省内跨市设立异地仓库,向异地仓库移送货物是否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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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视同销售。仓库在异地,只是公司储存物资场所的改变,未发生销售行为, 无须视同销售。如果异地仓库属于设立分公司情形的,只是移送但是分公司未向客户收款 或者开具发票的,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87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 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 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 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