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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已交付但未审计结束的项目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城市照明工程项目灯具检测合同”,所有工作已经于 2023年12月交付完毕,已提供正式检测报告。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提供正 式检测报告、最终检测费用经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目前结 算状态:城投公司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计,预计2024年1月出结算报告,待出结算报告后,才 接受我公司开出的发票并付款。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在2023年确认增值 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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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2023年的增值税收入,因为目前并无收款权利产生。此时 城投公司审计还未结束,也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因此,不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