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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未收回的借款利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对外借出一笔款(对公司),借款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合同约定2023年 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但2023年12月1日对方由于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 款,所以找我公司签了补充协议,把这笔借款的还款及付息时间延期到2024年6月 30日,那么请问这笔借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3年12月31日还是2024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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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024年6月30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合 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约定的付款日当天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 期已经调整为2024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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