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
已解决
108.只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是否属于“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
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付款只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再无其他约定,请 问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全部回答 (1个回答)
最佳答案
不是的,属于约定了付款日期,即达到完工进度就是达成收款条件,双方确定了完 工进度及对应的工程款,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