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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生产的是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约定合同签订后预收30%货 款,发货再收30%,安装调试后再收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款的时间、发货的时间还是安装调试完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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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 大型机械设备,按照收到预收款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增值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货和安装调试没有关系,按照收到预收款的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 间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处理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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