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2004年9月20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为规范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入仓即予退税的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对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和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与荷兰税务当局间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的换函已分别于2004年12月14日和12月21日由荷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卡尔·范沃斯特姆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代表本国政府签署。换函自2004年12月21日起生效。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贫困地区基础教育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
中国/比利时陕西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综合发展项目中心项目办公室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比利时政府无偿援助陕西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综合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四期)免征增值税。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女童的优先权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
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上述车辆如转让或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自2004年7月以来,海关总署传送我局的海关完税凭证第四联电子数据内容有误,特别是10月份以后总局因此不能按时进行稽核比对和下发比对结果。现海关总署已将2004年1至11月传送我局的有误数据和漏传数据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总局重新做了稽核工作。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对其在异地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性劳务,依照6%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可在其机构核算地应纳增值税额中予以抵减。对以前年度未抵减税额应当给予退税。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