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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河”牌卷烟规格变动后管理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00

发布日期:2005-01-06

摘要: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卷烟注册商标牌号不变、烟支规格(嘴棒、烟支长度)等要素发生改变的卷烟为新规格卷烟。鉴于红河卷烟总厂生产的7种规格的“红河”牌卷烟烟支规格发生了改变,对这7种规格的“红河”牌卷烟应按照新规格卷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河”牌卷烟规格变动后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8号     2005-01-0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红河”牌卷烟烟支规格少部分变动后不按新规格卷烟管理的请示》(云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卷烟注册商标牌号不变、烟支规格(嘴棒、烟支长度)等要素发生改变的卷烟为新规格卷烟。鉴于红河卷烟总厂生产的7种规格的“红河”牌卷烟烟支规格发生了改变,对这7种规格的“红河”牌卷烟应按照新规格卷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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