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法规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缴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 财政部外发[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法规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杜绝财政收入的流失,你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投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联营企业请迅速清理,并将清理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济性质、所在地的情况一并上报我部,以便尽快明确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
你署新出计[1994]65号《关于新华书店系统图书类商品帐务处理的意见》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全国新华书店系统和出版社自办发行环节执行"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各地区、各部门有困难主要应依靠本地区、本部门的力量克服。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对原由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政策(包括已批准的新产品、以税还贷和一些行业、产品的减免税政策),需要保留过渡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在1994、1995年也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35号的规定,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
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规、制度,审核各部门法规中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条款,监督检查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复议及应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中第47款“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在“工商税收类”中恢复第34款“筵席税”。此科目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