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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5号 1994-02-05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2月5日 |
国税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2-05
摘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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