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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时,如何计算最终给付数额?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无论出借人是主张其中一项、两项还是一并主张三项,最终结果上都要受到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可

    财税问答 👁 0 💬 0 🕐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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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但出借人只选择主张其中一项的,是否仍应受到最高利率的限制?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还是所谓“其他费用”,都有一个相同的法定上限计算标准,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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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双方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能否一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借期内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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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出借人在一个诉讼中仅主张了其中一项,可否另诉主张其他两项?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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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而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故借贷双方约定的上述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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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两者是否可以并用?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则逾期利息的数额就可以通过双方约定予以确定,这就使得逾期利息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在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两种违约金并存,虽然两者的性质上均属违约金,但适用的条件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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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还款利息应当计算至何时为止?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关于逾期还款的计息期间,逾期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借款逾期之日,一般为借款期间届满之次日,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实务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其理由是: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逾期还款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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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能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计算逾期利息?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出借人可以借期内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二是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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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已有明确约定,出借方能否以逾期利息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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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逾期利率?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由这一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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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款合同中,支付逾期利息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哪种形式?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此外,违约责任还有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除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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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法定违约金?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不属于法定违约金。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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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法定孳息?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不属于法定孳息。理由如下:逾期还款与逾期付款不同。逾期还款利息与逾期付款利息非常相似,两者相关的规定往往也互相参照适用,但其实质仍有不同之处。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可能为任何合同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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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息借款的出借人是否可以请求存在逾期未还款行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对金融贷款和民间借贷均适用。根据该条规定,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前提,即使未作约定,出借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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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逾期利息?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 逾期利息,又称罚息,专指借款合同中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逾期利息”所对应的是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逾期”的形式既包括借款期间届满后一分未还,也包括只偿还部分的情形,前者是全部借款均构成逾期,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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