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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0月有一笔出口业务,但由于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23-10-17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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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23-10-17 需要。 虽然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减少一个申报事项,将不能收汇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增加一个视同收汇情形,将纳税人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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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出口退(免)税业务可以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23-10-17 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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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23-10-17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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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听说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行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23-10-17 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是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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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以前年度我公司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均为二类,今年5月因纳税信用级别D级被评为四类出口企业,目前,我公司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B级了,请问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解答: 其他时间:2023-10-17 可以。 按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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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平时出口业务量很大,取得的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多是影像化资料,请问我公司留存这些备案单证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影像化的留存方式?
解答: 其他时间:2023-10-17 可以。 按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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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三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24-04-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同一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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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时招用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24-04-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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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24-04-2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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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股东知情权范围问题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民事法律之一,其立法的精神在于赋予民事主体最低程度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横加限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具体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小于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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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可以被限制、剥夺或转让的问题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根据权利渊源来自于法律还是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固有权利和非固有权利。固有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来加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比如投票权;非固有权利,又称为非法定股东权,是可以由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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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条文规范性质的问题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在类型化方面,整体而言,我国公司法规范包括宣示性、授权性、任意性、强制性四种。其中,宣示性规范不设定权利义务,主要表明公司法的宗旨等;授权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表明授权的意思;任意性规范则均明确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章程没有规定时起到补充作用;宣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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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引起诉讼,借款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该诉讼费用是否应与逾期利息、违约金一起受最高利率的限制?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诉讼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应与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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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表述不明确,导致两者难以区分的,应当如何认定?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8 答复: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对于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表述不明,不能直接判断属于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的,比如双方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既有利率的表述,又有违约金的提法。在此情形下,虽然名称为逾期违约金,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