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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完成跨省(市)迁入后,迁移后能否直接办理申报及发票领用事宜?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涉税协议?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完成跨省(市)迁入后,迁移后能否直接办理申报及发票领用事宜?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涉税协议?答:纳税人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管户信息后,即可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纳税人应当自迁移当期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迁入地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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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需要进行跨省(市)迁移,办理流程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需要进行跨省(市)迁移,办理流程是什么?答: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不再通过原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至迁入地办理开业登记的方式,实现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迁出时,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实体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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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可为其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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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报告?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2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报告?答:分为两种情况:1.未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开户的纳税人(1)登录界面→〖长三角跨区税源登记开户〗→进入《长三角跨区税源登记开户》操作界面。(2)选择身份类型、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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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入江苏省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迁入操作?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2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入江苏省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迁入操作?答:上海、浙江、宁波、安徽省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2020年7月1日后,办理跨省(市)迁出手续迁移至我省的,可以通过〖公众服务〗→〖公众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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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长三角地区跨省(市)迁出操作后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2 江苏省企业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长三角地区跨省(市)迁出操作后如何查询办理进度?答: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通过首页→〖公众服务〗→〖公众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路径进行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以及“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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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完成长三角地区跨省(市)迁出操作?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2 江苏省企业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完成长三角地区跨省(市)迁出操作?答:我省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迁移至(上海、浙江、安徽、宁波),可以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处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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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来江苏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2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来江苏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答:纳税人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套餐业务〗→〖长三角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选择需进行信息反馈的报验记录,系统获取预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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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来江苏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税费的缴款?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2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来江苏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税费的缴款?答:已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完成跨区域申报后,可选择银联支付、支付宝、银行端查询缴款方式,完成税费缴纳。1.如申报后未即时发起扣款的,可通过〖涉税查询〗功能,查询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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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来江苏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税费的申报?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2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来江苏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税费的申报?答:已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印花税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申报。纳税人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套餐业务〗→〖长三角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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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来江苏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20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来江苏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答:分为两种情况:1.初次办理未在电子税务局开户的纳税人需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点击〖长三角报验开户〗,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首页,输入“社会信用代码”、“跨区域涉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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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5-06 问题内容: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税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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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注意事项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5-06 答复:1. 了解核定征收政策个体户在选择核定征收方式前,应充分了解核定征收政策,确保自己符合适用条件。同时,个体户还应了解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2. 保持税务合规尽管核定征收简化了税务流程,但个体户仍需保持税务合规。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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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5-06 答复:个体户核定征收适用于规模较小、财务管理不健全的个体户。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户可以考虑采用核定征收方式: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较低,预计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2.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无需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和报表体系;3. 税务机关认为可以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