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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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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期间,企业参保人相关保险待遇享受是否受到影响?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2-07-20 企业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期间,企业参保人相关保险待遇享受是否受到影响?答:根据《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三、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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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2-07-20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是什么?答:根据《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一、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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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24-05-0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所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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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24-05-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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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哪些企业需要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24-05-06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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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哪些情形系统提供预填数据服务?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24-05-06 若不存在不可使用预填数据的相关条件,且申报过正常工资薪金或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或自行预缴,则提供预填服务。(仅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支持预填)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属于不提供预填报的人群:1.纳税人申报过非居民代扣代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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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原有政策和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如何享受优惠?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1-03-15 问:对于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原有政策和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如何享受优惠?答:对于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原有政策条件和45号公告政策条件的,可自行选择执行原有政策或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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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号公告执行以后,企业不符合新规定,还能否继续享受原有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1-03-15 问:45号公告执行以后,企业不符合新规定,还能否继续享受原有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对于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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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规定的企业或项目,在2019年(含)之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7-07 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规定的企业或项目,在2019年(含)之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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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是否构建了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十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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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是否有制定区域“首违不罚”清单?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为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是否有制定区域“首违不罚”清单?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四、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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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后,可以承继哪些资质和权益?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纳税人办理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后,可以承继哪些资质和权益?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一、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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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如何进行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报告?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如何进行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报告?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三、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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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何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办理?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何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办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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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完成跨省(市)迁入后,迁移前未完结税务事宜应如何处理?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0-09-04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完成跨省(市)迁入后,迁移前未完结税务事宜应如何处理?答: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请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