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2025 年)
2025 年, 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包括 27 个统一征收的中央项目、部分地区征收的 10 个中央项目和 38 个省级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相关说明 |
| 1 | 教育 费附加 | 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 3%计征 | 2018 年 前已征项目 |
| 2 | 地方 教育 附加 | 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 2%计征 | 2018 年 前已征项目 |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在中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征 | 2018 年 前已征项目 |
| 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 5% | 2018 年 前已征项目 |
| 5 | 国家 重大 水利 工程 |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 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标准在 0 ~ 4.1934375 厘/千瓦时之间 | 2019 年 划转 |
| | 建设基金 | | | |
| 6 | 农网 还贷 资金 | 农网改造贷款 "一省多贷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用户 | 按每度电 2 分钱的征收标准征收 | 2019 年 划转 |
| 7 | 可再 生能 源发 展基 金 |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 居民生活用电 8 厘/千瓦时;其他用电:新疆 1.5 分/千瓦时,其他省份 1.9 分/千瓦时 | 2019 年 划转 |
| 8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①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30 个省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省级电网企业代征);②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③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 | 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425 厘/千瓦时— 6.2257 厘/千瓦时; ②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基金: 不高于 8厘/千瓦时;③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8 厘/千瓦时 | 2019 年 划转 |
| 9 | 地方 水库 移民 扶持 基金 | ①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②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电力用户 | ①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不低于 8 厘/千瓦时; ②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每千瓦时不超过 0.5 厘 | 2021 年 划转 |
| 10 | 水利 建设 基金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2020 年 划转 |
| 11 | 核电 站乏 燃料 处理 处置 基金 | 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 5 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 0.026 元/千瓦时 | 2019 年 划转 |
| 12 | 核事 故应 急准 备专 项收 入 | 核电企业 | ①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 5 元; ②运行期: 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 0.2厘 | 2019 年 划转 |
| 13 | 油价 调控 风险 准备 金 |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征收标准 | 2019 年 划转 |
| 14 | 国家 留成 油收入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石油企业应上缴的国家留成油随合作油田生产的原油对外销售实现的变价款收入 | 2019 年 划转 |
| 15 | 石油 特别 收益金 | 在中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及其他合资、合作开采销售原油的企业 | 实行 5 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起征点为 65 美元/桶 | 2019 年 划转 |
| 16 | 免税 商品 特许 经营费 | 中国免税品(集团) 总公司等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 一般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 1%缴纳;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店按 4%缴纳 | 2019 年 划转 |
| 1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单位和个人 | 各地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费方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2021 年 划转 |
| 18 | 防空 地下 室易 | 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 设,但确因相关条件限制 | 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 2021 年 划转 |
| | 地建设费 | 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 | | |
| 19 | 排污 权出 让收入 | 现有排污单位;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中标人 | 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确定 | 2021 年 划转 |
| 20 | 土地 闲置费 |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 2021 年 划转 |
| 21 | 生活 垃圾 处理费 |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各地征收标准不统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 2021 年 划转 |
| 22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出 让收 入 |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所有人 | 根据合同、协议、划拨决定书等确定的金额征收 | 2022 年 划转 |
| 23 | 矿产资源 |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 ①矿业权出让收益: 改革后 "按额征收+逐年按率征收 "; ②探矿权使用费: 100~ 500 | 2022 年 划转 |
| | 专项收入 | | 元/平方公里·年; ③采矿权使 用费: 1 00 0 元/平方公里·年 | |
| 24 | 海域 使用金 |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 2 0 22 年 划转 |
| 25 | 无居 民海 岛使 用金 | 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最低价,由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确定 | 2 0 22 年 划转 |
| 26 | 森林 植被 恢复费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核定 | 2 0 23 年 划转 |
| 27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以及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 2 0 23 年 划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