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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最新总局明确网约车的抵扣口径

这个问题昨天刚发文,总局就转发了朱教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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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在官方公众号转发,就意味着认可这个说法,那我们就按照执行就行了,前面二哥解读错误的就认错。

回到实操,说是数电的网约车发票可以抵扣,和之前没有变化。

实际上还是有变化,之前是按票面的税额直接抵扣。

现在呢?归类到其他客票,要按票面金额换算。

这样算下来就和票面税额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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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这张发票,以前直接按票面733.87抵扣。人家开的是9%,没有简易计税。

现在呢?按票面金额 8154.13/1.03*0.03=234.49?

咋这么奇怪呢?

那小规模开的1%,也按这个换算

纳税人还是放弃抵扣吧,完全是增加会计人工作量,而且有点莫名其妙,这个就是专家说的,和之前抵扣规则没有任何变化。

这还叫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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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发票注明身份的可以。

那下面这种呢?我在备注栏注明实名信息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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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地铁的注明实名信息的算不算其他客票?

这种飞机票还算不算?

备注栏有实名,算不算购进公路、水路等,注意这里等,等其他客票,这种算不算购进公路、水路 等(比如等城市交通运输、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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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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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如果按照票面金额÷(1+3%)×3%,是不是亏了,税率/征收率栏是9%,建议要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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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如果按照票面金额÷(1+3%)×3%,不亏了,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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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如果按照票面金额÷(1+3%)×3%,赚了,能不能这样抵扣呢?要等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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