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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附件),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