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难点会计问题专题研究(2021)——(九)退市规则及收入扣除专题研究
一、业务概述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 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 年 3 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 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 程序做出具体规定。10 月 9 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11 月 2 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 度安排。11 月 3 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为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上 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对退市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分别出台了相应交易板块的退市新规,具体文件详见表 9-1。
表 9-1 深沪交易所新规相关文件
| | 文件名 | 文号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 | 上证发[2020]100号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 | 上证发[2020]101号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 12月修订)》 | 上证发[2020]102号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 12月修订)》 | 上证发[2020]103号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深证上[2020]1294号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 | 深证上[2020]1292号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 | 深证上[2020]1285号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 | 深证上[2020]1293号 |
二、退市规则
深沪两所启动的退市新规规定中,股票上市规则中退市规则基本趋于一致,上交所 科创板退市规则和深交所创业板退市规则中,除部分指标(如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与主板的股票上市规则有部分差异外,其他退市指标也基本趋于一致。本部分主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0]100号)为例,介绍退市新规中具体内容。
(一)退市制度改革基本思路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基本原则,具体有以下 4 方面的改革思路: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契合注册制改革理念。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 市指标,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二是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力求出清壳公司。本次 改革改变了以往单纯考核净利润的退市指标,通过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的组合指标, 力求准确刻画壳公司。三是严格退市执行,压缩规避空间。在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 以及重大违法类指标等方面体现严格监管,特别是通过财务类指标的全面交叉适用,打击规避退市。四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加 快退市节奏。总的来讲,本次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 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精神,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 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二)退市规则修订内容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退市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要求,主要包 括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等方面。
1. 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退市制度部分的分类及编写体例,将退市情形按照指标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并按类别分节撰写相关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修订后,条文 体例上更加清晰,规则查找更加便捷,规则使用更加友好。
2. 完善退市指标
对四种类型的退市指标均有优化和修改。具体指标优化内容包括:
(1)优化交易类指标
一是优化目前的面值退市指标,将原来“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修改为“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提升规则适用 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二是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新增“连续 20 个交易 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 3 亿元”的退市情形,沪深各板标准保持一致。
(2)优化财务类指标 一是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替换原来的单一类型指标。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指标,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并 且在计算前述“营业收入”时,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二是财务类退市指标在第二年交叉适用,加大退市力度。为防止公司通过调节财务 会计报告的会计处理规避退市,将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 计报告,与“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等退市指标交叉使用,明确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或者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 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等情形的,其股票也将被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根据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 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 此之后披露的首份年度报告如显示公司触及强制退市财务类指标的,公司股票将终止 上市。
(3)优化规范类退市指标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标。上市公司如触及 规定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 牌 2 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 2 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 票予以终止上市。该项指标具体包括:①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②公司拒不披露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③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④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二是考虑到实践中个别公司出现半数以上董事不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 为严肃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 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退市指标。公司在半年度报告 或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 2 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 市。
(4)新增重大违法退市指标及股份减持限制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重大违法退市的警示和出清作用,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前提下,本次修订新增量化可执行的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指标,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 况及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将标准明确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 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 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 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 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 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 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 合计金额的 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 计算)”。此外,本次修订完善了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本次明确触及重大 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3. 简化退市流程
(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简化退市流程
鉴于新《证券法》已经在法律层面不再规定暂停上市,授权交易所制定业务规则, 并且科创板和创业板均已不再规定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流程,本次修订取消暂停上市 和恢复上市环节。同时,参照科创板的做法,相应调整原来的财务类退市指标时间跨度 设置,明确 1 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连续 2 年触及财务类退 市指标则直接予以终止上市,提高退市效率。
(2)将退市整理期期限缩短为 15 个交易日,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
根据前期退市整理期实践经验,对退市整理期机制进行优化。一是考虑到目前 30 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设置时间过长,将其缩短为 15 个交易日,同时在配套规则中规 定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优化后的退市整理期机制,提高了定价效率,缩短 了退市流程,也不影响投资者的退出权利。二是规定因交易类情形退市的公司股票不再 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退市风险 已得到充分释放,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已无必要。
(3)重大违法退市连续停牌时点延后,缩短退市停牌时间,简化退市流程 本次修订前,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连续停牌,直至本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停牌时间较长,不利于充分交易释放风 险。本次修订,将连续停牌时点延后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生效,有助于在退市决定作出前通过充分交易释放风险。
4. 增加和优化风险警示情形
近年来,在监管实践中,针对部分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 能力仍然薄弱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同时对其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继续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市场反映效果较好。本次修订,吸收既有实践做法,将操作实践落实到具体规则,新增 2 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 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时,为加大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的监管力度,将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实施标准修改为:“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能在 1 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三)退市指标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触及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交易所启动对 该公司股票退市程序。退市情形包括强制终止上市(简称强制退市)和主动终止上市(简称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1.交易类退市指标
表 9-2 交易类退市指标
| 序号 | 退市指标 | 风险 警示 | 撤销风 险警示 | 终止上市 |
| 1 | 累计成交 量 | —— | —— | A 股连续 120 交易日低于 500 万股;B 股连续 120 交易日低于 100 万股;A+B 股同时触及前述条件 |
| 2 | 每日收盘 价 | —— | —— | 连续 20交易日均低于 1元 A+B 股同时触及前述条件 |
| 3 | 市值 | —— | —— | 连续 20 交易日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
| 4 | 股东数量 | —— | —— | 连续 20 交易日每日均低于 2000 人 |
注:1.交易类指标风险警示阶段,触及即直接终止上市;
2.面值退市修订为“1 元”退市。
2.财务类退市指标
表 9-3 财务类退市指标
| 序号 | 退市指标 | 风险警示 | 撤销风险警示 | 终止上市 |
| 1 | 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组合指标 | 一年(含追溯重述最近一年触及) | *ST 后最近一年审计结果表明 财务指标类风 险警示情形已 经消除、未被 出具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超过半数董事 完全保真 | *ST 后最近一年审计结 果表明财务 指标类触及 前述任一情 形,或被出 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半数以上董事 不保真 |
| 2 | 净资产连续为负 | 一年(含追溯重述最近一年触及) | ||
| 3 |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 | 一年 | ||
| 4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实际已触及第 1 或 2 项情形的 | 一年 |
注:表中第 1 项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33前后孰低为准,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 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 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中财务类退市指标中新增的“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 指向的是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为防止公司通过虚构收入规避退市,上市规则 中做了以下安排。
一是要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此项指标时,营业收入中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当充分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及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 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交易所在监管实践中,将视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采取现场检查、提请其他 监管机构检查等措施,保证规则的执行。
3.规范类退市指标
表 9-5 规范类退市指标
| 序号 | 退市指标 | 风险警示 | 撤销风险警示 | 终止上市 |
| 1 |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持续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 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 | 满仍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 *ST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 *ST后两个月期满仍未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
| 2 | 持续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 停牌2个月期满仍未披露相 关定期报告 | *ST后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 | *ST后两个月期满仍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
| 3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年报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 停牌2个月期满仍无法满足 半数以上董事 完全保证年报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ST后两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完全保证年报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ST后两个月期满仍无法满足超过半数董 事保证年报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 4 | 发生下列4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 停牌2个月期满仍未改正 | *ST后两个月内改正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的 | *ST后两个月期满仍未改正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 |
| 5 | 股权分布或股权总额发生变化,连 续 20 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 下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一个月内仍未解决的 | *ST 后六个月内解决股权分布或股本总额问题 | *ST后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权分布或股本 总额问题 |
| 6 | 强制解散 | 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 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 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条件成就时 |
| 7 | 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 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重整或和解划执行完毕; 2.法院驳回破产申请,且申请人未提起上诉; 3.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第三人为公司清偿或担保,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被宣告破产 |
4.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
表 9-5 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
| 序号 | 退市指标 | 风险警示 | 撤销风险警示 | 终止上市 |
| 1 | 欺诈发行 | 收到相关行政 |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 | 收到行政处 |
| 2 |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 销或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 | ||
| 3 |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 | 机关行政处罚 | 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 | 罚决定书或 |
| 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 事先告知书; | 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 | 人民法院生 | |
| 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 | 人民法院作出 | 或者人民法院有罪裁判被依 | 效司法裁判 | |
|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司法裁判时 | 法撤销,且未作出新的有罪裁 | 时 | |
| 4 | 财务造假达到规定指标 | 判。 |
注:财务造假量化指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 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 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 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 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 到 10 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 露净资产金额的 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 10 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财务类退市指标中收入扣除
如前部分所述,退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 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将会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交易所会对该上市公司股 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所述“营业收入”应 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一)基本要求
上交所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发布《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其明确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的认定口径,并提到“《上市规则》中新增‘扣非净利 润+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旨在更精准地刻画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上市公司 在判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时,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严格判定相关收入是否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应当扣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作出合理的职业判断,出具恰当的专项核查意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含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为负值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确定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通知中规定关于“营业收入”具体扣除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表 9-6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序号 | 扣除类别 | 具体内容 |
| 1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 债务重组,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 |
| 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担保业务收入、保理业 务收入、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 ||
| 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 入。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 2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未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 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 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 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3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 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 断的各项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二)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扣除举例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奥特佳(002239)属于汽车制造业,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空调压缩机及汽车空调系 统的开发制造和销售。其披露的《A事务所对奥特佳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扣除了材料销售收入、废品收入、租赁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其原文为“奥 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空调压缩机及汽车空调系统的开发制造 和销售,材料销售收入、废品收入、租赁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 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故予以扣除。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与审计报告中其他业务收 入金额的差异系汽车空调压缩机及汽车空调系统的开发收入。”
2.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
华媒控股(000607)属于新闻和出版业,公司主要从事广告策划发布、报刊发行与 印刷、教育等业务。其披露的《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中扣除了拆出资金利息收入(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此外,该公司报告还扣除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销售材料收入、房租及物管费及其他收入。
3.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ST 南化(600301)属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的批发及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其披露的《ST 南化关于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中扣除了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 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其原文为“鉴于本年度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客户和供 应商单一,并于 2020 年 10 月后已停止与该客户和供应商开展业务;对 2021 年度的贸 易业务,公司目前也没有与该客户和供应商继续合作的计划,考虑到该交易业务的特殊 性,虽然公司本年度开展贸易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 为了避免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将本年度的贸易收入调整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 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扣除,并对本年度贸易业务形成的利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光明地产(600708),属于房地产业,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冷链 物流产业链。其披露的《关于光明地产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中扣除了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向合联营企业收取 的管理费收入)。此外,该公司报告还扣除了销售材料(零星废料销售)、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桐庐飘鹰期置业有 限公司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白云机场(600004),属于航空运输业,主要从事以航空器、旅客和货物、邮件为 对象,提供飞机起降与停场、旅客综合服务、安全检查以及航空地面保障等航空服务业 务。其披露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 报告》中扣除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本年度扣除金 额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子公司广东空港航合能源有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 2020 年 2 月
29 日合并层面收入,上年度扣除金额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子公司广东空港航合能源 有限公司 2019 年合并层面收入)。
6.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扣除案例
大连圣亚(600593)属于旅游服务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为建设、经营水族馆、海 洋探险人造景观、游乐园、海洋生物标本陈列馆、船舶模型陈列馆、餐饮、酒吧等。其 披露的《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 见》中扣除了新增销售收入,因其性质特殊,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此外该公司报告还扣除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咨询服务收入、 水电费收入、人防工程收入、其他收入、景区门票收入(保留意见未确认收入)。
*ST 群兴(002575)属于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主要业务为酒类销 售、金融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租赁与创业园区运营服务。其中,酒类销售为新增业务。 其披露的《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扣除了新增白酒销售业务。其原文为“公司 2020 年度开展的酒类 销售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且当前公司仍在以稳步开拓市场为前提持续开展酒类销售业务。但考虑到公司该项业务经营时间较短,为了夯实 持续经营基础,使上市公司更加稳健发展,降低业务拓展风险,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将 2020 年度酒类销售收入在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中扣除,酒类销售业务形成的利润调整 为非经常性损益。”
*ST 恒康(002219)属于医药制造业,公司主营医疗服务与药品制造。其披露的《关 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扣除了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出租固定资产、销售材料以及其他收入。其备注原文为“本公司的主营 业务系医疗服务、药品收入,扣除项目的收入均非公司主营性业务,存在一定的偶发性。”
(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举例
1.未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ST 海华(600243)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公司主要从事数控机床产品、电梯配件、 照明设备等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布《关于青海华鼎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扣除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为未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西水股份(600291)属于保险业,公司母公司作为投资控股型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保险、贸易、投资管理等业务。该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布《西水股份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说明公告》,扣除了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其原文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2021 年 4 月 6 日)规定,要求在判断公 司是否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涉及营业收入的,应当扣除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因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故将与天安财险相关的收入予以扣除,包括以下两项:
(1)天安财险 1-6 月营业收入 27.04 亿元;(2)由于天安财险被接管,公司对天安财险 核算方法变更影响投资收益 182.84 亿元。以上收入合计 209.88 亿元。”
3.其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案例
*ST 东科(000727)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公司主要业务为显 示器、电视、液晶面板。该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发布《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中扣除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为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东科技内部销 售,备注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收入”。
(四)营业收入扣除示例
表 9-7 ××股份有限公司 20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项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备注 |
| 营业收入 | | | |
| 减: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
| 其中: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 | | |
| 其中:出租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包装物的收入 | | | |
| 销售材料的收入 | | | |
| 废料处置收入 | | | |
| 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处置收入/设备销售收入 | | | |
| 劳务服务收入 | | | |
| 水电费/转供水电业务收入 | | | |
| 品牌使用费/专利使用费 | | | |
| 非专利技术转让 | | | |
| 特许权/商标许可、技术许可收入 | | | |
|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的收入 | | | |
| 技术服务业务 | | | |
| 加工、维修、咨询、检测收入 | | | |
| 码头租赁/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 | | | |
| 安装调试费 | | | |
| 模具开发销售收入 | | | |
| 对外输出劳务 | | | |
| 仓储服务 | | | |
| 科研服务/研发收入 | | | |
| 设计费 | | | |
| 广告传媒业务收入 | | | |
| 会议及宣传服务收入 | | | |
|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收入 | | | |
| 运输费收入 | | | |
| 工程施工费收入 | | | |
| 违约金收入 | | | |
| 大宗商品贸易收入 | | | |
| 项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备注 |
| 保险佣金收入 | | | |
| 人防工程收入 | | | |
| 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的收入 | | | |
| 图书/电视剧收益权转让收入 | | | |
| 小说动漫及游戏改编授权收入 | | | |
| 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 | | | |
| 其中:担保业务收入 | | | |
| 保理业务收入 | | | |
|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 | | |
|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 | | |
| 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 | | |
| 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 | | |
| 关联方借款利息收入 | | | |
| 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
|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 |
| 减: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
| 其中:未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 项产生的收入 | | | |
|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
| 其中: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 | | | |
| 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 入 | |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
|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 |
|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
| 减: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