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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难点会计问题专题研究(2021)——(六)结构性存款会计处理专题研究

一、业务模式概述

(一)结构性存款的发展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 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结构性存款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利率管制及利率市场 不完善,不同利率市场之间存在套利空间,使得结构性存款成为揽储工具。利率 双轨制使得存款市场利率低于货币市场利率,催生了结构性存款及大额存单市场 取代部分传统存款市场,获得较高收益。由于大额存单利率存在自律上限,使得 结构性存款发展相对迅速。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银行揽储压力不断增 大,结构性存款成为重要的揽储工具。

结构性存款在国外最早起源二十世纪 80 年代,目前已发展较为成熟。国内 结构性存款产品起步较晚,由外资银行于本世纪初引入国内。在我国存款利率大 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 2002 年发行了首款结构 性存款产品。此后,国内银行开始纷纷效法,工农中建四大行相继推出了汇利通、 汇利丰、汇聚宝、汇得盈等结构性存款产品,主要是以美元为投资币种,收益率 一般高达美元存款利率的 3-5 倍。随着结构性存款产品市场的不断发展,挂钩资 产的范围也不断拓宽,包括贵金属、原油、股票等等。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人 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规模逐渐壮大,国内中小银行逐渐开始发行相关产品。

随着我国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其作为保本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部门也 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目前结构性存款政策规定主要包括核算规定和交易资质 规定。对于结构性存款的核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5 年 9 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规定,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银监会于 2009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或其委托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 2014 年 2 月发布的《关于 2014 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规定,对于结构性存款 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随着监管趋严,对于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交易资质要求也更加严格。银监会于 2011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1]1号),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基础类和普通类:基础类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普通类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2018 年 4 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银保监会于 2018 年 9 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6号)及 2018 年 1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7号)规定, 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银保监会办公厅于 2019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明确了结构性存款定义,要求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 号) 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 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 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二是资本监管。 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1号)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 3%。三 是杠杆率管理。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 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 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 标相应项目计量。结构性存款的投资方向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投资低风险固 定收益类产品,产生固定收益;另一部分投资于高风险衍生品,如挂钩利率、汇率、商品价格、信用、指数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等金融资产的衍生品,使存 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商业银行对于存款部分与衍 生品部分实行单独管理,存款部分实行表内核算,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及存款保 险保费,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品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对于投资人而言,结构性存款主要具有两方面 优点:存款部分可以获得固定收益,具有保底收益的功能;衍生品部分由于只是部分投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可获得较高收益。

(二)结构性存款与普通存款的区别

结构性存款与普通存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嵌入衍生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该定义与 2005 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2号)、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银发[2010]240号)及 2014 年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口径基本相同。

1. 从定义看,结构性存款与普通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结构”二字

结构性存款一般分为两层结构:一层结构是基础资产,即保本部分,该部分 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的核算,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与普通存款在 运用方向上无异;另一层结构是衍生品,纳入银行表外核算,银行利用存款本金 衍生的利息投资期权等衍生品,从而获得浮动收益。由于涉及衍生品投资,银行在发行结构性存款前必须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2. 结构性存款的流动性较差。

绝大多数结构性存款在合同中约定,客户无权中止产品,主要原因是提前终止产品将导致银行在衍生品投资中出现风险敞口,银行为对冲风险可能产生较高的资金成本。因此,即使结构性存款可以中止,客户一般也需缴纳较高的违约金, 以覆盖银行的衍生品平盘成本。

3. 结构性存款有一定投资门槛,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

传统的活期、定期存款并无存款额度限制,而结构性存款一般设置最低投资 金额,主要是为提高募集效率和资金稳定性,而且衍生品投资也需具备一定的资 金基础。结构性存款的定价主要受货币市场利率以及挂钩标的表现的影响,与 7 天 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7 天债券质押回购利率走势呈较高的相关性,而传统的活期、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仍受利率自律机制约束,如大额存单利率较基准利率最多上浮 50%。

二、假结构性存款

(一)假结构性存款

2018 年以来,与结构性存款激增相对应的是其种类繁多,“真假混合”。所谓 假结构性存款,是通过一定的架构设计,使投资者并未真正承担市场风险,而是 变相获得固定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对于“假结构性存款”,当时市场观点有所分化: 有声音认为“假结构性存款”与货币市场利率相关性大,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利率市场化,可以适当鼓励;也有声音认为这类业务偏离了结构性存款的初衷,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精神相违背,属于变相高息揽储,应予以规范。

2019 年,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 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 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理论上而言自此之后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该不存在假结构的情况,但是该通知同时指出通知实施(2019 年 10 月 18 日)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 12 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 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 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 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该通知规定。由于过渡期新老划断政策的存在,部分银行在 2020 年度仍可能发行实质上的假结构性存款,且由于部分产品的存续期较长(三至五年),假结构性存款的问题可能不仅对 2020年年报存在影响,甚至对 2021 年的年报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结构性存款的主要类型

目前市场常见的结构性存款主要包括保本保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型产品。其中前两种容易异化为市场所谓的“假结构性存款”。一般而言,以国 有行和股份行为代表的大行大多具有衍生品交易资格,可以进行单独运作。以城 商行和农商行为代表的大多数小行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但借用了结构性存款 的名称,通过提高内部 FTP(内部资金转移定价 Funds Transfer Pricing)存款定 价,使客户获得无风险的较高收益。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部分实际上为一个期权 设定,收益跟随基础资产的波动而变化。基础资产按照历史数据看来,市场上很 多假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行权条件是不可能执行的,结构性存款始终可以按照较高 的收益率进行兑付。如一些银行为保证客户获得稳定高收益,特意设置难以触发行权的条件,使产品冠以“保本浮动收益”之名,却行“保本保收益”之实。

整体上看,行权条件是否易于实现、产品收益率是否固定是辨别“真假结构性存款”的主要依据。下文结合具体产品的设计要素,介绍各类结构性存款下假结构性存款的特点。

三、结构性存款的分类

2017 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 4 项准则,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其中,金融资产分类是本次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新准则下各类金融资产的名称仅按照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来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外,对于非交 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由此可见,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维度单一,不再以金融资产的名称或主观持有意图来进行分类,所有金融资产均以计量属性来划分。

新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不再是多元的判断标准和识别特征,金融资产分类的判定依据有两个:一是业务模式,二是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 业务模式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且这个业务模式是在一定组合层面上决定 的,具体组合水平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组合层级相一致。

所谓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这个金融资产以产生 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业务模式具体分三种:一是以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在该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 产的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 生整体回报。二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在该 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其 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三是其他业务模式。在该业务模式下,企业不是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 其目标。例如,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作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目标是通过出 售金融资产来实现现金流量。

2.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判定,是指企业应当判断这个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 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如果是,则能够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如果不是,则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本金是指金融资 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此处的利息有特定含义,是指货币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的对价,还可能包括流动性风险以及一些其他成本(如管理费用),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例如,金融资产的利息与某些权益价格指数或者商品价格指数挂钩;或者与债务人的一些经营业绩挂钩;或者利息的支付是一种剩余权益(具有权益特征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利息的支付), 这些都不符合本文对于利息的定义。

因此可以看出,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的金融资产,都是一些“纯粹的债”。 实务中,以下金融资产通常都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一是股票等权益工具 投资。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源自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 剩余收益的权利,股利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本金和利息的定义。二是 基金等投资。常见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或混合基金,通常投资 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量既包括投资期间 基础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也包括处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三是可转换债 券等“非纯粹的债”。可转换债券除按一般债权类投资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获取 约定利息或收益外,还嵌入了一项转股权。通过嵌入衍生工具,企业获得的收益 在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会产生基于其他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且可转换债券投资在新准则下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核算,不再允许将转股权分拆。

此外,某些金融资产在合同中使用本金和利息描述现金流量,但此类合同可 能并不符合准则中有关本金和利息的定义,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如,某些合同(理财、信托、资产支持证券等)使用本金和利息描述合同现金流量,其债权人的索偿要求仅限于特定资产或产生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此时企业需要对特定的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进行评估(即穿透),以确定金融资产是否能通 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

图 6-1 金融资产分类流程

(二)结构性存款的分类

在实务中,出于投资或流动资金管理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闲置资 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对于挂钩汇率、黄金、利率等结构性 存款,由于引入了基本借贷关系以外的风险,通常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量“仅为 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条件。但当结构性存款中的挂钩 条款发生的概率极低时,是否能够满足现金流量测试的条件?有种观点认为,考 虑到只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与汇率、黄金、利率等挂钩,基于合同的真实性(合 同条款是真实的),由于引入了基本借贷关系以外的风险,从定性分析上看,即 认为此类结构性存款无法通过现金流量测试的条件。另有观点认为,从我国实际 情况看,如果合同挂钩条款基本不可能发生,可以认为该合同条款是“不真实的”, 也就是实务中通常所说的“假结构性存款/假衍生”,因为并未引入基本借贷安排 以外的风险和现金流量,所以能够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则不会影响 金融资产的分类。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论某一会计期间还是整个存续期) 对合同现金流量的影响超过了极其微小的程度,企业应当进一步判断该现金流量 特征是否是不现实的。如果现金流量特征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 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 如果该现金流量特征不现实,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对于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的分类,我们认为,根据结构性存款的合同条款, 虽然其法律形式为银行存款,从会计角度分析,某些结构性存款合同挂钩条款嵌 入了一些衍生条款,通常情况下,由于无法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除非这些衍生条款的发生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例如下文 列举的案例 6-1、案例 6-2、案例 6-3 及案例 6-5,虽然合同条款中嵌入了一些衍 生条款,但行权条件易于实现、产品收益率基本固定,则从商业实质分析该类结 构性存款合同仍然能够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又如下文案例 6-4 中所嵌入 的条款,对收益率的影响甚微,因此对合同现金流量的影响极其微小,则嵌入的 衍生工具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如果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能够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且其业务模式 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可判断列 报在“货币资金”项目中。如果金额重大,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下 增设“结构性存款”子项目进行单独列报,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应的计量基础等信息。

但是,一般的结构性存款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嵌入了一些衍生条款)都存在 发生的可能性(即便发生的可能性较小),难以满足极端罕见、显著异常、几乎 不可能发生的条件。例如下文案例 6-4,虽然基于挂钩三只股票的历史表现可能 会认为大概率能够行权,但仍无法确定情况 4 就一定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几 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财政部会计司、国资委财管运行局、银保监会财务会 计部及证监会会计部等于 2021 年 1 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 202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其中指出,对于商 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 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 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我们认为自“资管新规”及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发布后,随着 过渡期的结束,未来商业银行所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将极难 以满足极其微小和极端罕见、显著异常、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条件,故应当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四、结构性存款案例解析

(一)保本保收益型产品

保证收益型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收益率往往不受挂钩金融标的影响,甚至没有 挂钩的金融标的。因此客户并未真正承担风险,本质是银行让利于客户,使客户获得稳定高收益。

案例 6-1:保本保收益型产品:交通银行稳添利结构性存款拼团专享产品1号(产品代码:2641180475)

案例背景:

以交通银行 2018 年 6 月发行的稳添利结构性存款拼团专享产品 1 号(产品代码:2641180475)为例,该产品挂钩 3 个月 Shibor(Shibor 为上海银行间同业 拆放利率,该利率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基准利率,以当日北京时间 11:00SHIBOR 官方网站首页公布(http://www.shibor.org)的数据为准),Shibor 基准比较值为 2.50%。产品到期日前第 9 个工作日,银行有权在当天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无权提前全额支取或部分支取该产品。客户不得提前终止本产品,银行 有权自行决定并单方面提前终止本产品。若在观察日当天 3M Shibor 低于 Shibor 基准比较值,银行有权于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本产品。

表 6-1 交通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要素

存款币种

人民币

产品起存金额

5 万元,以 1 000 元为单位递增

购买金额上限

200 万元

产品成立日

2018 年 6 月 26 日

产品到期日

2018 年 9 月 27 日

提前终止日

产品到期日前第 9 个工作日,银行有权在当天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无权提前全额支取或部分支取该产品。

挂钩标的

3M Shibor。

观察日

产品到期日前第 10 个工作日

提前终止权

除本产品协议另有约定外,客户不得提前终止本产品,银行有权自行决 定并单方面提前终止本产品。若在观察日当天 3M Shibor 低于 Shibor 基准比较值,银行有权于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本产品。若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则将在提前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

年化收益率

4.8%

问题:应如何分析投资享有的收益?

案例分析:

收益测算示例:

假定某客户认购 1 000 000 元人民币,产品成立日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产品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预期存款期限为 93 天,观察日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提前终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可能的情况如下:

情景一:若在观察日当天 3M Shibor 为 2.20%,低于 2.5%,银行于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利终止该产品,则实际存款天数 79 天,客户拿回全额本金应 获得人民币的投资收益=1 000 000÷4.80%÷79÷365=10389.04;

情景二:若在观察日当天 3M Shibor 为 4.50%,高于 2.5%,则实际存款天数为 93 天,存款人拿回全额本金,并获得人民币的投资收益 =1 000 000÷4.80%÷93÷365=12 230.14;

最不利投资情况:观察日 Shibor 表现达到产品协议约定触发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条件(观察日当天 3M Shibor 实际值小于本产品协议中约定的基准比较值)且银行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则产品实际存款期限将小于预期存款 期限,客户实际获得的收益将少于按预期存款期限计算可以获得的收益。

通过上述情景测算可以发现,无论产品是否提前结束,客户都能获得 4.8% 的年化收益率,客户并未真正承担市场风险,而是变相获得固定收益率的理财产品。

(二)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又分为三种:一种是难以行权,实际为保收益的“假结构性存款”;二是易于行权,但行权与否对收益率影响不大的“假结构性存 款”;三是期权触发条件易于实现,并且投资者真正承担市场风险的结构性存款。

1 难以行权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该类产品虽然挂钩期权等衍生品,但期权触发可能性极小,客户收益率基本固定。下面介绍挂钩标的分别为黄金和利率的结构性存款。

案例 6-2:收益挂钩黄金:华融湘江银行挂钩黄金 6 个月个人结构性存款

以华融湘江银行挂钩黄金 6 个月个人结构性存款 Z18039 为例,该产品挂钩的黄金价格水平为观察日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天下午发布的黄金价格,该价格在 路透 REUTERS 参照页面“XAUFIXPM=”公布。产品保底收益率为 1.55%(年化), 并根据所挂钩的黄金价格表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如果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未能突破波动区间,则存款到期浮动利率 3.15%(年化);如果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突破波动区间,则存款到期浮动利率为 0;到期观察日是指到期日前第二个伦敦工作日。波动区间是指黄金价格从“300 美元/盎司”至“2200 美元/盎司”的区间范围(含边界)。

表 6-2 华融湘江银行挂钩黄金 6 个月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要素

存款币种

人民币

产品起存金额

存款起点 30 万元人民币,超过存款起点的金额部分,应为 5 万元人民币

的整数倍。

购买金额上限

每期上限 3 亿人民币

起息日

2018 年 8 月 31 日

观察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记录黄金价格)

产品到期日

2019 年 2 月 27 日

挂钩标的

标的挂钩黄金价格水平为观察日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天下午发布的黄金

价格

本金及利息

华融湘江银行向存款人提供本金及保底利息的完全保障,在扣除相关费 用后,本产品预期最低到期年化收益率为 1.55%(年化);本产品的超额 收益部分来源于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衍生品市场中的收 益,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为 0 或 3.15%(年化)。按照挂钩标的的价格表 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即黄金价格水平是否突破波动区间“300 美 元/盎司”至“2 200 美元/盎司”,向存款人支付 0%或 3.15%(年化)的利

息。

年化收益率

保底收益率 1.55%(年化),浮动收益率 0%或 3.15%(年化)

问题:应如何分析投资享有的收益?

案例分析:

收益测算示例:

假设本存款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为 1 500 美元/盎司,则存款到期浮动利率 3.15%(年化);假设某存款人存款本金为 10 000 000 元人民币,实际存款天数为 180 天,则存款人的利息计算如下:

存款人利息=10 000 000×(1.55%+3.15%)×180÷365=231 780.82 元

假设本存款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为 2 210 美元/盎司,则存款到期浮动利率 0%(年化);假设某存款人存款本金为 10 000 000 元人民币,实际存款天数为 180 天,则存款人的利息计算如下:

存款人利息=10 000 000×(1.55%+0%)×180÷365=76 438.36 元

图 6-2 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发布的黄金价格走势(数据来源:wind)

2009年以来,黄金价格在 864—1 922 美元/盎司间运行,一直在“300 美元/盎司”至“2 200 美元/盎司”的波动区间范围内,且距离上限及下限存在较大空间, 客户大概率会获得 3.15%的年化浮动收益率。

案例 6-3:收益挂钩利率:平安银行“私人银行专享”人民币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利率)

案例背景: 以平安银行“私人银行专享”人民币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利率)为例,该期产品收益与国际市场美元 3 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利率(3M Libor)表现挂钩。 定盘价格是在投资期内每个日历日上午 11 时(伦敦时间)在路透社信息终端 “Libor01”版面上显示的美元 3M Libor。该产品保底收益率为 1.10%(年化),并 根据所挂钩的利率表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按照投资期限内 3M Libor 落 在累积区间的实际投资天数乘以 3.05%(年化)计算浮动利息;如果投资期限内 3M Libor 落在累积区间外,则该日无浮动利息。累积区间是 0.0000%至 5.0000%, 包括边界。

表 6-3 平安银行“私人银行专享”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要素

存款币种

人民币

产品起存金额

1 000 万元,超出起点部分以 100 万份递增产

购买金额上限

每期上限 3 亿人民币

起息日

2019 年 3 月 29 日

产品到期日

2019 年 6 月 27 日

挂钩标的

国际市场美元 3 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表现

累计区间

累积区间:【0.0000%,5.0000%】,包括边界

产品收益区间

根据当期衍生品收益,产品收益区间为 1.10%(年化)至 4.15%(年化)。

收益计算方法

实际收益率=(固定收益率+浮动收益率)×(实际投资天数/365)

固定收益率(年化)=1.10%

浮动收益率(年化)=3.05%×处于累积区间内的日数÷日历总数

问题:应如何分析投资享有的收益?

案例分析:

表 6-4 收益率测算示例

处于累

实际收益率

整体年

积区间

华收益

的日数

率

情景一:

挂钩利率在投

90

[1.10%+(3.05%Í90÷90)]Í90÷365

4.1500%

资期内每个日

最好情况

历日均在累积

=1.0233%

区间范围内

情景二:

挂钩利率在投

45

[1.10%+(3.05%Í45÷90)]Í90÷365

2.6250%

资期内一半的

一般情况

日历日在累积

=0.6473%

区间范围内

处于累

实际收益率

整体年

积区间

华收益

的日数

率

情景三:

挂钩利率在投

0

[1.10%+(3.05%Í0÷90)]Í90÷365

1.1000%

资期内每个日

最差情况

历日均在累积

=0.2712%

图 6-3 美元 3M Libor 走势(数据来源:wind)

根据上图可知,2010 年以来,美元 3M LIBOR 一直处于 3%以下,从未触发该结构性存款的低收益率条件,即高于 5%或负利率,因此客户大概率会获得 4.15%(固定收益率 1.10%+浮动收益率 3.05%)的年化收益率。

2 易于行权,但浮动收益波动极小的产品

这类产品的期权触发条件虽然易于实现,但无论是否行权,结构性存款的整 体收益率变动不大。

案例 6-4:货币期权组合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案例背景:

如某外资银行发行的 USD/JPY 货币期权组合产品,该产品收益率会随着美元兑日元汇率的波动而变化,如确认行权,即观察日的美元汇率较行权价格高,则在产品到期时客户除了获得 4.5%的年化收益率,还将获得 100 美元在到期日 等值的人民币。

表 6-5 挂钩汇率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要素

存款币种

人民币

挂钩标的

上海时间 14 点的 USD/JPY 即期汇率

本金及利息

(1)如果观察日上海时间 14 点的 USD/JPY 的即期汇率与行权价格 相比 USD 贬值 JPY 升值,则锁定收益率 4.5%;(2)如果观察日上 海时间 14 点的 USD/JPY 的即期汇率与行权价格相比 USD 升值 JPY 贬值,则锁定收益率 4.5%+USD100 在到期日相当的人民币

投资起点金额

1 000 万元人民币

USD/JPY 初始汇率

110

行权价格

115

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21 日

观察日

2018 年 6 月 19 日

到期日

2018 年 6 月 21 日

问题:应如何分析投资享有的收益?

案例分析:

由于 100 美元相对于 1 000 万元的投资本金太小,因此客户实际面临的汇率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测算表明(详见表 6),如果投资 1 000 万元人民币,在行权条件下,当到期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 5.9000—6.1000 间变化时,产品年化收益率变动范围仅为 4.568%—4.57%,因此该产品实质为保证收益率型结构性存款。

表 6-6 行权条件下不同到期日美元汇率下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测算结果

到期日人民币汇率

5.9000

5.9500

6.0000

6.0500

6.1000

USD 金额

100

100

100

100

100

折 RMB 金额

590

595

600

605

610

本利和

10 039 343

10 039 345

10 039 350

10 039 335

10 039 360

年化收益率

4.568%

4.569%

4.569%

4.570%

4.570%

3. 易于行权,且客户真正承担市场风险的保本浮动收益率产品

从运作方式看,此类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一般存放境内,履行到期保本,同时 以本金衍生的利息进行外汇掉期交易,并投资期权等衍生品,从而获得浮动收益。 衍生品部分采取背对背平盘方式,即银行与客户、平盘交易对手分别进行方向相 反的两笔交易,以消除自身风险敞口。

案例 6-5:东亚「易达盈」保本投资产品系列 43(人民币)

案例背景:

以东亚银行 2018 年增长较快的个人客户「易达盈」系列产品为例,该产品 的挂钩标的为三只港股股票(中国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和长江基建集团),产品运行时将记录三只股票的初始价格。在三年的运行期间,每三个月会设置一个 观察日,每个观察日对应一个价格触发点,随着观察日的推后,触发点递减,提 高了行权概率。

如果三只股票的涨幅分别超过触发点价格,则产品将在紧邻的观察日结束,客户获得 7%的年化收益率;如果三年期间三只股票的涨幅从未超过触发价格, 则客户的浮动收益为0。

表 6-7 东亚银行“益达盈”系列产品观察期和触发点(2017 年 8 月 28 日发行)

观察日

日期

触发点

第 1 个观察日

2017 年 11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103%

第 2 个观察日

2018 年 2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102.5%

第 3 个观察日

2018 年 5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102%

第 4 个观察日

2018 年 8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101.5%

第 5 个观察日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101%

第 6 个观察日

2019 年 2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100.5%

第 7 个观察日

2019 年 5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100%

第 8 个观察日

2019 年 8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99.5%

第 9 个观察日

2019 年 11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99%

第 10 个观察日

2020 年 2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98.5%

第 11 个观察日

2020 年 5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98%

第 12 个观察日

2020 年 8 月 28 日

开始价格的 97.5%

问题:应如何分析投资享有的收益?

案例分析:

收益测算示例:

假设投资本金为 50 000 元人民币,分以下 4 种情况予以讨论。

情况 1:在第 1 个观察日,所有挂钩标的均发生“触发事件”,本期保本投资产品将于第 1 个收益支付日提前到期,投资者于该收益支付日获取 100%投资本金及适当的投资收益,往后的投资收益将不获派发。

图 6-4 所有挂钩标的于第 1 个观察日触发事件

利息=50 000×(7%×1÷4)= 875 元

情况 2:挂钩标的分别于第 1 个观察日、第 4 个观察日及第 6 个观察日发生“触发事件”,即所有挂钩标的在第 6 个观察日均曾经发生“触发事件”,本期保本 投资产品将于第 6 个收益支付日提前到期,投资者于该收益支付日获取 100%投资本金及适当的投资收益,往后的投资收益将不获派发。

图 6-5 所有挂钩标的在第 6 个观察日均曾经触发事件

利息=50 000×(7%×6÷4)= 5 250 元

情况 3:挂钩标的分别于第 1 个观察日、第 7 个观察日及最后 1 个观察日(即结算日)发生“触发事件”,即所有挂钩标的在结算日均曾经发生“触发事件”, 本期保本投资产品于到期日到期,投资者于到期日获取 100%投资本金及适当的投资收益。

图 6-6 所有挂钩标的在结算日均曾经触发事件

利息=50 000×(7%×12÷4)= 10 500 元

情况 4:在结算日及结算日之前的所有观察日,任何 1 只或多只挂钩标的未曾发生“触发事件”,本期保本投资产品于到期日到期,投资者于到期日仅获取 100% 的投资本金,不获派发任何投资收益。

就以上条款而言,挂钩的三只股票价格在三年内的涨跌幅度超过 3%的条件是极容易达到的,因此客户大概率会获得 7%的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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