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6〕768号发布日期:2006-10-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苏国税发〔
文号:国税函〔2006〕971号发布日期:2006-10-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本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
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布日期:2006-10-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五条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
文号:国税函〔2006〕969号发布日期:2006-10-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部分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文号:国税发〔2006〕161号发布日期:2006-11-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7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
文号:国税发〔2006〕162号发布日期:2006-11-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
文号:国税函〔2006〕1057号发布日期:2006-11-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
文号:国税发〔2006〕168号发布日期:2006-11-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
文号:国税发〔2006〕173号发布日期:2006-12-0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4月19日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
文号:国税函〔2006〕1187号发布日期:2006-12-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
文号:国税函〔2006〕1199号发布日期:2006-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2、附件4、附件5、附件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发布日期:2006-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
文号:国税函〔2006〕1200号发布日期:2006-12-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
文号:国税函〔2006〕1235号发布日期:2006-12-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文号:国税函〔2006〕1231号发布日期:2006-12-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