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发改经贸〔2005〕1606号发布日期:2005-08-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第64号发布日期:2005-10-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410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文号:文市发〔2005〕31号发布日期:2005-11-04发文单位: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人事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迅速。
文号:发改经贸〔2005〕2595号发布日期:2005-12-09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
文号:劳社部发〔2006〕6号发布日期:2006-01-20发文单位: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
文号:商资发〔2006〕1号发布日期:2006-03-0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执行《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
文号:商建发〔2006〕160号发布日期:2006-04-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
文号:信部联产〔2006〕616号发布日期:2006-09-01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
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发布日期:2006-09-0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
文号:农发〔2006〕6号发布日期:2006-10-01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
文号: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6-12-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要求,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
文号:发改高技〔2007〕30号发布日期:2007-01-09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发布日期:2007-04-19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文号:农经发〔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6-20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人
文号:商财发〔2007〕228号发布日期:2007-06-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厅、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决定对下列6个文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