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在扣货物、物品的案件,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在规定的申请复议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处罚决定即属生效,海关可以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有关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88]167号文件精神和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五“类”“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类”的第209“款”“其他事业费”中,增设第9项“监察事业费”一个“项”级科目。
我署[84]署货字第490号文规定沿海开放城市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合理数量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予以免税;我署[85]署货字第283号文对经济开放区内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征免税问题未提及,实际上按征税办理。考虑到目前不宜再开减免税新口子,在经济开放区的仍应征税。
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对营业帐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帐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
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1988]第9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86)工商72号]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经费管理办法,均比照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清理整顿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司,除应首先向财政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和“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情况表”外,必须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验资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防止盲目扩大投资和增加消费基金,必须对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财政部于1989年2月10日发布了《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些地区和部门接到《规定》以后,就其中若干条款如何贯彻执行的问题,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
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员工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般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上述单位,可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照顾。
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关于国营企业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列支问题。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