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纳税调整不同,特别纳税调整通常是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目的,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作出的税收调整。特定纳税事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和一般反避税等避税安排。
对在中国组装的跨境组装产品而言,其原产地的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国际贸易法、海关法与会计准则等多个方面。一个产品能否被认定为中国原产,在“实质性改变”这一核心准则之下,取决于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达标、关键工序完成等多重条件。
很多企业家,甚至是上市公司老板,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完全不知情,对于"给亲戚赚点小钱"就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更是感到不可思议。而在此前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税务局在很多企业的避税行为上处理也比较宽松,但这种宽松没有法律法规基础,实际上为后续的"秋后算账"埋下了巨大隐患。
当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首先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金融商品转让),同时减持收益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当通过“先分后税”机制穿透至各合伙人,触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就工伤保险参保事宜,用人单位应提前梳理超龄用工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主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参保路径,并留存咨询、申请及反馈记录;在经办规则明确或参保通道开放后,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公司虽规定加班工作需履行必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手续,方可视为加班,但公司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劳动的,公司受益的同时,理应支付劳动力的对价,应依法结算加班工资,并不因为没有履行加班申请手续而否定加班事实的存在,并且不支付加班费。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1990 年第 1 号令)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相关政策要求,工资总额应包含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餐补、交通补贴等常规薪酬项目。
当一个人同时被“内地与香港”两个地区认定为税收居民时,就可能面临重复征税的困境,这不仅加重了个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给个人的财务规划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赡养人。
宁波贝因美通过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货物过程中收到两部分货款,一部分由消费者支付,另一部分由平台支付,而宁波贝因美对后一部分货款没有当成货款来缴纳13%增值税,而是按“现代服务-营销服务费”缴纳了6%的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13%和6%之间的税率差导致少缴税款,构成偷税,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并加收了罚款。
集团资金池分结算中心(自有资金归集)、财务公司资金池、银行委托贷款资金池、统借统还资金池四类,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关联转让定价、凭证留存五大类风险点。
并非所有“杂项费用”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必须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且有明确范围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存在两个根本性的法理缺陷: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上,将合同解除与股权转让这两个互斥的法律行为强行等同,违背了民法的基本概念体系。在经济实质的判断上,无视合同解除后的实质结果,将形式上的两次交易作为征税依据,导致结果与事实的严重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