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既通过工伤保险、最低工资等核心权益的劳动法化保障了底线,又通过协议自治避免了用工成本过高对超龄劳动者求职竞争力的反噬,这一立法范式未来或可对灵活就业、平台用工等其他特殊用工形态的法律构造产生借鉴价值。
苏州市委政法委联合市中级法院从2025年在综治中心成功化解的纠纷中精选出6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涉及劳务用工、邻里纠纷、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新业态从业、商品房预售等民生领域,较好展现了综治中心解纷“综合成本更低、处办效率更高、调配资源更强、修复关系更佳”的独特优势。
劳动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具有“不平等”特性的契约关系。劳动者会把劳动力的支配权转让给用人单位,以此来换取维持生存所需要的报酬。而这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情况的关系,在法律范畴内被归结为“从属性”。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同时也带来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风险挑战,故用人单位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在职及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问题,逐渐成为有效维护商业秘密的关键。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凭证,方可作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系为保障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工伤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治疗或再就业所需而给付的补助。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公布,将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把过去分散在多部门规章中的规则整合升级,并首次确立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对外投资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及对“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这一条款背后隐含的税务逻辑是“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穿透”。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为中国对外投资者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保护体系,通过监测预警评估、条约和领事保护、企业化解投资纠纷、投资壁垒调查、精准反制等制度安排,将国家保护与市场自救有机结合。
未实缴股东退出这件事,税务核定的核心目的是堵隐性利益输送的口子,不是为难企业。能不能避开核定,取决于三件事:权益边界有没有写清楚、退出路径有没有选对、证据有没有留够。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无法直接划分的共用进项(如食堂整体水电、通用食材),可按收入比例、成本比例或人数比例进行分摊,对应应税收入部分的进项可正常抵扣,福利部分的进项需转出。分摊方法需保持年度内一致。
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本质上是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指在支付环节由付款方(如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收款方(如境外股东)的所得税。它通常发生在资金跨境流动的“闸门”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支付行为发生时,支付方有义务从源头扣缴税款,再将剩余资金汇出。
根据《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出口退税的办法包括两个:免抵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各有适用范围,退税业务,才有退税率的问题。
直接收款方式下,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