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不变。
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但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中央返还基数的,中央财政按实际数返还。
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全面、完整,中央企业须按2003年度财务决算口径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将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主要财务指标的抵消工作。
请你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的规定,对《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正在崛起,产品已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海关对申报适用《曼谷协定》税率,且申报原产地为印度的进口货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鉴于交通部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海事局的情况特殊,我部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3个单位的部分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暂不纳入预算,仍按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中与上述收费管理有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国家主席胡锦涛2003年12月27日签署第十二号主席令,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领导,深入分析本地区认定工作进度缓慢的原因,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各被授权局要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简化登记手续,为香港澳门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地可以在原有试点基础上,继续探索“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等改革模式,提高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