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11号 2003-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信财字[200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96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2003年12月08日 |
国税函[2003]1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0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962万元。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