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激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偷漏税案件的积极性,对为维护税法而认真检举者,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实后,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举报者取得的此项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修改为:“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后,应及时作出是否批准国有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同时向划入、划出部门或地区以及相关的下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凡由国家编委核批人员列事业编制,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制度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或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国营文教卫生企业,1989年不得列入成本。
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
为了合理有效管理使用军队房地产,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林木等。军队房地产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加强管理和维修,保持良好的环境,提高使用效益,以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
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后,应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不得同意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所取得的转让金,包括场地使用费、土地处置费等,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开发经营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在扣除实际上缴给政府主管部门的部分后,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
劳改劳教单位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业务,原则上应照章纳税。但对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即亏损或微利的劳改劳教单位),可由劳改劳教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
公司在境内外经营取得的当年外汇净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核批的财务决算数最迟于三个月内上交国家。中央级公司年度内办理外汇额度留成,最迟应于结汇后三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年终按财政部门核批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外汇净收入数。
依法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登记档案、外国银行分行登记档案、承包工程登记档案、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档案、外国企业名称登记档案和合作开采资源的外国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