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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8月份向尼日利亚出口了一批五金工具,当时受疫情影响没能及时申报出口退税,请问现在还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可以。贵公司2022年8月份出口的货物,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 (免) 税凭证收汇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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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 税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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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之前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停用了,换成了新的银行账号,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如何操作?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需要。为保障贵公司出口退税款能够精准送达至贵公司指定银行账号,贵公司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备案变更,根据新启用的银行账号,更新《出口退 (免) 税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内容。备案变更后贵公司可通过电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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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今年新发生的出口业务想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需要。根据规定,已办理出口退 (免) 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协议) 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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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外贸型出口企业,请问应该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备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贵公司于首次申报出口退 (免) 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 (免) 税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 税备案。需要提示的是,在《出口退 (免) 税备案表》时,“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应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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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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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凭证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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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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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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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电子发票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规定,接收方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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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票的抵扣联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发票的抵扣联是购买方的扣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发票的抵扣联保管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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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票的发票联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发票的发票联是购买方的记账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发票的发票联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的记账凭证,应按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保管,其保管期限是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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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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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如何保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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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其他相关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的涉税问题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2 答复:《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法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