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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能否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前扣除政策?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个人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能否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前扣除政策?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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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能分别享受吗?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同一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能分别享受吗?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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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及时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及时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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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身份核验不通过”,怎么办?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个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身份核验不通过”,怎么办?答:建议您核对填报的子女教育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涉及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如有误,可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列表页面,点击进入填报详情页面修改。您也可以在【个人中心】-【家庭成员信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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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赡养老人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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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子女教育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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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住房租金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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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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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参加的社保费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职工在单位参加的社保费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是什么?答: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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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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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官方机构时间:2023-05-18 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节日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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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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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我公司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按照规定,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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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刚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突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贵公司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贵公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2)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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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1月有一笔出口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22 答复:可以。贵公司适用出口退 (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