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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提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表示同意的,能否认定其构成债务转移?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在债务转移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基于该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该协议既可以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也可以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且经债权人同意;还可以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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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能否产生债务转移的效果?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这里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如何理解,目前有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第三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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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就债务转移抑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约定不明的,如何判断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当事人之间就债务转移抑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约定不清晰的,例如,合同中虽然有“债务转移”字样但约定的内容是支付价款;或者合同中约定“代为偿还”,但又为第三人设定了债务,对此,需要通过考察约定中是具有较强的履行意愿,还是更着重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意图来判断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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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有何区别?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作了规定,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第三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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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有何区别?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实质是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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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对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的效力?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债务转移也可能对债务的诉讼时效产生影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这意味着,债务转移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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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形下,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在债务转移的情形下,如果是债务的部分转移,则第三人与债务人均属于债权人的债务人,二者共同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但与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的是,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仅在其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原债务人对未转移的部分债务仍须负责,两个债务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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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是否负有担保义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债务不论是被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还是被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要么脱离债务关系(债务全部转移时)而不再是债务人,要么与第三人对债权人负有按份债务(债务部分转移时)。因此,除另有约定外,相应债务被转移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有担保义务。即使该第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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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层次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直接对最后的债务承担表示同意的,之前的各层次债务人是否可以从债务中解脱?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债务承担的典型形态是承担人为债务人承担其债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承担人要承担的并非相对人的债务,而是第三人的债务。比如甲和乙缔结承担合同,由乙承担甲对丙的债务,在丙同意之前,乙又和丁缔结了承担合同,使之承担乙对丙的债务,由此形成了多层次的债务承担。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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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转移的同意是否可以附条件?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未作明文规定。作为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的同意自然可以附以条件,例如以保证人同意债务转移为条件。此种所附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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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6 答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关于意思表示作出方式的规定,债权人虽未明确作出同意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但其主动向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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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明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23〕86号 )中提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我单位目前召开四类会50人参加,其中30人住宿,请问另外20人(未住宿
解答: 财政部时间:2024-01-10 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明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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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好,区人民医院是一级法人单位,区人民医院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其主管单位卫生局做为采购人来采购合理吗?
解答: 财政部时间:2024-02-07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归集所属预算单位需求,统一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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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东权益变动表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否一致,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否可以用股东权益变动表代替
解答: 财政部时间:2024-03-1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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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类型: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