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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全体股东达成仲裁协议的,公司决议纠纷可否适用仲裁管辖?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对此,现行法并无明确规定,裁判观点也存在差异。肯定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约定的仲裁管辖属有效约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公司决议纠纷,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不包括公司决议纠纷。否定观点认为,公司决议纠纷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否定仲裁条款在该类纠纷中的适用。我们倾向于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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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董事能否作为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被告?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可见,公司决议纠纷的被告均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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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的公司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不成立还是可撤销?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答复: 伪造签名的公司决议是指伪造股东或董事签名而形成的公司决议。根据伪造签名行为导致的公司决议的虚假程度,可以将伪造签名的公司决议分为完全虚假的伪造签名决议和部分虚假的伪造签名决议。完全虚假的伪造签名决议是指伪造签名的对象为全体股东或董事的决议。部分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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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是否可以由股东或公司自行确认?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决议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撤销公司决议必须以诉讼为之。但《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在规定公司决议无效和不成立规则时,并未作此限制。在“多数决”的决策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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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规定?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最长不得超过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上述时限仅适用于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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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是否需要证明其权益因决议受损?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2005年之前的《公司法》曾规定,原告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除了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要求必须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不给予救济。由于股东就其权益受侵犯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并不容易,且举证成本通常比较巨大,故上述规定并未得到较好落实。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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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对此存在争议。正方观点认为,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诉讼需要法院对决议效力作出有效还是无效的确认,既然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那就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通过法院的审理确认,可以消除当事人因决议效力争议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反方观点则认为,在公司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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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身是否有权提起公司决议瑕疵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据此,在公司决议瑕疵纠纷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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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不论是合同债权人(客户、供应商)、机构债权人(贷款银行)还是被动债权人(侵权之债),公司决议并不当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况且《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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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是否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公司职工不属于公司内部人员,理论上与公司之间仅是合同关系。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职工可能与公司决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决议为职工设定义务,如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等。此类设定职工义务的决议将导致职工权利受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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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管是否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在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可以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时用了一个“等”字,表明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的原告范围并不限于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通常会设定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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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提起公司决议瑕疵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在限期认缴资本制度下,不以实际缴纳出资作为认定公司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出资人虽未缴纳出资,但已明确认缴出资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的,应当认定其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同时,股东出资即便有瑕疵,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因此,未缴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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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并退出公司后是否有权提起公司决议瑕疵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衡量公司前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司决议瑕疵之诉,应当以其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标准。按照此标准,害关系。公司原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已经丧失股东身份,与公司嗣后作出的决议已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公司前股东对其退出公司后的公司决议无权提起瑕疵之诉;但是,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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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股东资格或董事、监事职务的人是否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可以以原告身份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不成立。一般情况下,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资格的人,才是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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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情形下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哪位有权提起公司决议瑕疵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8-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